租了半年的房 可以注冊公司嗎

詹亞燁 分類:工商注冊 地區(qū):保定市 瀏覽 1202 次 2016-10-22
租了半年的房 可以注冊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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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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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的??! 注冊資金要求: 1位股東最低注冊資金10萬人民幣 2位股東及以上最低注冊資金3萬人民幣 現(xiàn)在有新政策!可以認繳制注冊公司! 注冊資金認繳制是什么意思? 舉例:以前注冊公司,注冊資金為50萬,就要到銀行去開一個驗資戶(可以理解為臨時銀行卡),然后把50萬存到這個戶上,銀行就給你開驗資報告 ,然后拿這個驗資報告到工商局辦理,這就是以前的注冊資金實繳制 。 現(xiàn)在呢,注冊個50萬的公司,不需要到銀行開戶,也不需要把這50萬存到銀行,直接到工商局辦理就可以了,這50萬還是要交的,只是不用馬上交,在公司章程規(guī)定2、5、10、20年繳清(等于是分期付款的意思)。這就是注冊資金認繳制 營業(yè)執(zhí)照辦理流程: 1、工商局工商名稱核準, 2、會計師事務所發(fā)出的銀行詢證函,【認繳制注冊忽略此步驟】 3、銀行開立公司驗資賬戶開戶,【認繳制注冊忽略此步驟】 4、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報告,【認繳制注冊忽略此步驟】 5、到工商局申請設立公司領取執(zhí)照, 6、公章、法人章、財務章, 7、銀行開立公司基本賬戶開戶, 8、國稅地稅稅務報到。 注冊公司所需資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 股東為企業(yè)的,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 股東為事業(yè)法人的,提交事業(yè)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 股東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 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資格證明。 5.董事、監(jiān)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8.《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10、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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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其他住所(經營場所)的工商注冊問題 申請人將下列房產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下列相應的住所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辦理登記注冊。 (一)使用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二)使用原屬區(qū)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qū)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三)使用國有企業(y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四)使用科技園區(qū)(開發(fā)區(qū))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qū)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yè)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yè)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yè)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六)利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九)利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十)利用中央所屬企業(yè)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yè)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十一)利用鐵路系統(tǒng)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 (十二)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qū)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十四)對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qū)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qū)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十五)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十六)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設立企業(yè)或個體工商戶,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關住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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