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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的特征是:
1、介紹加入,即必須通過傳銷員介紹,才能加入傳銷隊伍,取得傳銷員資格,同時只要成為傳銷員,就可以獲得推薦其他人員加入傳銷隊伍的資格。并且這種加入還伴隨著交納費用或認購價格虛高的產品乃至三無產品。
2、組成網絡,介紹加入的目的是通過這種介紹,形成“上線”、“下線”隸屬關系,組成傳銷網絡。
3、復式計酬,傳銷員可以從其個人銷售產品或服務中獲取報酬,也可以以其介紹加入的傳銷員銷售業(yè)績作為計酬依據獲得報酬,還可以從其親自介紹加入的傳銷員再介紹加入的傳銷員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嬏釄蟪辍_@也是維系傳銷網絡的重要基礎。
在具體實施傳銷行為過程中,一般呈現出以下行為特點:
1、組織嚴密、行動詭秘:傳銷一般采取把人員騙到異地參與,組織嚴密,一般實行上下線人員單獨聯(lián)系,而組織者異地遙控指揮。
2、殺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網友會面”等為借口,誘騙親戚、朋友、同鄉(xiāng)、同事、同學到異地參與傳銷。
3、編造暴富神話:利用一套貌似科學合理的獎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說理論,鼓吹迅速暴富,鼓動人員加入。
4、洗腦:對加入傳銷組織的人以集中授課、交流談心等方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為傳銷行為,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認定,如符合以下條件的,則屬于傳銷行為。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fā)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fā)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