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個體戶需要帶什么資料

張卿 分類:工商注冊 地區(qū):臺州市 瀏覽 4289 次 2017-07-14
如果是委托別人辦理需要什么?需要本人過去嗎?
2017-07-14

最佳答案

個體工商戶設立 1.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國家工商總局《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向其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 ①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申請書》; ②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2. 經營者住所,以經營者身份證載明住址為準。 3. 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不填寫本申請書“經營者”一欄內容,但應當分別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港澳居民)登記表”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臺灣農民)登記表”作為替代。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應當注明經營場所的面積和從業(yè)人數。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4. 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5.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表述參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的中類、小類行業(yè)類別名稱或具體經營項目。 6.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xié)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填寫應當標明經營場所所在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及村、街道的門牌號碼。 7. 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名,請勿使用圓珠筆。 8. 在選擇的類型 □ 中打√。 9. 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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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玲

陳美玲 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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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2)

  • 營業(yè)執(zhí)照在當地所屬的工商管理部門辦理。 一、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yè)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戶申請開業(yè)登記表); (2)從業(yè)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yè)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 (4)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 (5)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 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二、如經營農藥、食品、危險化學品、餐飲、特種養(yǎng)殖、卷煙等前置項目,就要先注冊名稱后辦理這些前置許可證,再憑前置許可證復印件(需要查驗原件)才能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 規(guī)模較大的經營場所,如商場、酒店還應提交消防意見書;縣(區(qū))外人員還應提交流動人口計生證。 注:由于各地的情況不一樣,具體規(guī)定以當地的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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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體工商戶注冊所需資料 一、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規(guī)范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與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合并提交的,本項無需提交)。 3、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由申請人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guī)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使用名稱的,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必須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時適用本規(guī)范。 2、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qū)劃、字號、行業(yè)、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yè)”、“公司”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字樣。 二、預先核準個體工商戶名稱延期申請?zhí)峤徊牧弦?guī)范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授權委托書》及由其指定的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身份證明。 3、《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注: 1、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效期一次(六個月),經延期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不得再次申請延期。 《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延期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辦理,申請延期時應繳回《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申請人與《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記載的申請人不同的,應當另行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三、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提交材料規(guī)范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申請書》。 經營者住所,以經營者身份證載明住址為準。 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 港、澳、臺居民個體工商戶不填寫《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經營者”一欄內容,但應當分別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港澳居民)登記表”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臺灣居民\臺灣農民)登記表”作為替代。港、澳、臺居民個體工商戶應當注明經營場所的面積和從業(yè)人數,且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2、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由申請人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臺灣農民身份證明文件: ①審查臺灣居民身份證件原件,收取其復印件; ②審查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旅行證原件,收取其復印件; ③審查臺灣農民身份有關證明的原件,收取其復印件,包括加入臺灣農業(yè)組織證明或臺灣農民健康保險證明或臺灣農民老年津貼證明等。 (2)臺灣居民身份證明文件: 審查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收取其復印件。 (3)香港居民的身份證件和身份核證文件: 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②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護照復印件; ③由香港律師(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駐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專用章確認的身份證明書(身份核證文件)。 (4)澳門居民的身份證件和身份核證文件: ①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兩種中的任一種);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護照復印件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身份證明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兩種中的任一種)。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無償使用房屋,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無償使用的證明文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經營場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各地人民政府對經營場所另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填寫應當標明經營場所所在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及村、街道的門牌號碼。 5、《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申請人已申請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予以提交,未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無需提交。 6、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7、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經營范圍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guī)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申請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時適用本規(guī)范。 2、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臺灣居民、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3、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臺灣居民、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組成形式應當核定為個人經營,并在經營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農民”或“臺灣居民”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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