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guī)定清理債務。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可申請企業(yè)破產:
一、關于不能清償?shù)慕缍?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shù)囊椋?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jù)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xié)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tài)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并非債務人主觀上不愿或出于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氖且训絻斶€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zhèn)鶆杖似飘a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xù)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jù)法律和事實裁定。
二、關于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著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shù)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當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通常都已資不抵債,但在債務人帳面資產尚超過負債時,也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結構不合理,發(fā)生對到期債務缺乏現(xiàn)實支付能力而無法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屬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一種。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能以借貸等信用方式還債,并不必然會喪失對到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因此,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并不相同,新破產法將其并列作為破產原因的構成要件。形象地說,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諡楝F(xiàn)金流標準,資不抵債為資產負債表標準。這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yè)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